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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仲裁法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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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是仲裁法的基本原則?

哪些是仲裁法的基本原則?

(一)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是仲裁製度中的基本原則,它是仲裁製度賴以存在與發展的基石,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環節:

1、以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出於當事人雙方的共同意願。仲裁機構受理案件來源於當事人雙方的共同授權,仲裁機構不能受理沒有書面仲裁協議(含仲裁條款)的仲裁申請。

2、向哪個仲裁機構提請仲裁,由當事人雙方協商選定。當事人在選擇、約定仲裁機構時,不因當事人所在地、糾紛發生地所在何處而受到地域管轄的限制;也不因爭議標的額的大小、案件的複雜程度如何而受到級別管轄的制約。

3、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由當事人在仲裁員名冊中自主選定,也可以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代為指定,仲裁庭的組成形式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

4、當事人可以約定交由仲裁解決的爭議事項。即當事人將哪些糾紛交付仲裁,可以由當事人自主協商確定。當事人既可以約定把因履行合同所產生的所有爭議均交由仲裁解決,也可以約定將某項或某幾項爭議交付仲裁。對於仲裁機構來說,也應當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對當事人在協議中沒有交由自己處理的爭議,則不能主動審理和裁決。

5、在開庭和裁決的程式中,當事人還可以約定審理方式、開庭形式等有關的程式事項。自願原則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諸項權利的集中體現,是仲裁活動的前提和基礎。

(二)仲裁獨立的原則

仲裁的獨立,指的是從仲裁機構的設定到仲裁糾紛的整個過程,都具有依法的獨立性。

仲裁法確立的仲裁獨立的原則,是我國仲裁製度發展完善的一個里程碑。仲裁獨立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仲裁與行政機構脫鉤。即仲裁委員會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係。這有利於我國的仲裁真正做到具有公正性、權威性。

2、仲裁組織體系中的仲裁協會、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庭三者之間相對獨立。即作為社會團體的中國仲裁協會,屬於仲裁委員會的自律性組織。仲裁委員會是按地域分別設立的,相互之間無高低之分,無上下級之分,相互之間沒有隸屬關係,相互獨立。同時仲裁庭對案件獨立審理和裁決,仲裁委員會不能干預。法院對仲裁裁決雖然有著必要的監督,但並不意味著仲裁附屬於法院。正如仲裁法規定:“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三)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解決糾紛的原則

此項原則是公正處理民事經濟糾紛的根本保障,是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所應當依據的基本準則。

1、根據事實,就是在仲裁審理過程中,要全面、深入、客觀地查清與糾紛有關的事實情況,包括糾紛的發生原因、發展過程、現實狀況以及爭議各方的爭執所在。

2、符合法律規定,即仲裁庭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應當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確認當事人各方的權利與義務,確定承擔賠償責任的方式以及賠償數額的大小。

3、公平合理,就是仲裁庭在仲裁糾紛時應當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仲裁員在審理糾紛時應當處於公正地位,公平地對待雙方當事人。同時公平合理還意味著,在仲裁中所適用的法律對有關爭議的處理未作明確規定時,可以參照採用在經濟貿易活動中被人們普遍接受的作法,即經濟貿易慣例或者行業慣例來判別責任。這樣做既體現了與訴訟相區別,也是仲裁的基本精神所在。

以上就是我國仲裁法中規定的基本原則,在對仲裁事項進行處理時,應當結合上述原則來進行判定,特別是涉及到矛盾糾紛的調解和仲裁裁決處理時,應當嚴格按照基於實際來進行處理,並根據當事人之間的仲裁請求來進行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