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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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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合同中的違約責任的規定是: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應按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除上述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如果有違反要求的行為的,當事人可以向勞動局申請仲裁。

二、企業和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企業

①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或違反法定或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②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違約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③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不支付或拖延勞動者工資報;

④用人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⑤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

⑥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

⑦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企業違約,應根據具體情形承擔賠償責任、行政責任(如行政處罰、責令改正等)。

2、勞動者

①勞動者違反法律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②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

勞動者違約,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合同違約了之後解決方式是什麼?

1、可先雙方協商處理;

2、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判決。

3、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一份合同中存在約定違約的條款是非常重要的,當然也並不是說沒有就處理不了,我們現在是法治國家,有很多法律對其約束的,一方違約,應當無條件的為對方賠償相關的損失,情節嚴重的,還要受到國家法律的嚴肅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