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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合同中應如何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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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合同中應如何約定?

一、對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合同中應如何約定?

1、在合約中規定的時間到來的時候,開發商不能夠交房,或者是不滿足交房的條件,但是開發商卻強制交房。這時候購房者可以按照合約中的違約向開發商索要違約金,違約金一般也會在購房合同中標明。

2、 開放商交付的房屋並沒有達到合同事先約定的入住標準。這時候一般的措施是按照雙方約定的時間進行延期,如果還不能達到約定的入住條件就算是違約不能按時交房。

3、 如果開發商的行為已經構成了逾期交房行為,在合同中要對開發商的違約賠償金進行約定,如果逾期時間較久購房者可以解除合同,開發商不僅需要支付逾期的違約金,返還買房者的定金,並且要雙倍返還,以及房價本金和利息

4、 通常來說,除非一方放棄違約責任,違約方是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在我國違約責任主要是以賠付違約金的形式來實現。

二、賣方逾期交房一般有兩種情況:

一種是在合同約定的入住期日到來時,賣方未能完工並通知購房者入住;

一種是房屋實際並未完工,未達到入住條件,賣方為按合同期日辦理入住,也通知購房者入住。  

一般而言,針對第一種情況直接約定逾期交付期間的違約金即可,但為防止出現第二種情況,買賣雙方為入住條件發生爭議,賣方拖延不解決,買方又未能按時辦理入住,導致更多的糾紛,因此,買賣雙方應明確約定:  

賣方向買方交付房屋即通知買方入住時,應達到雙方約定的基本入住條件,首先,由賣方向買方交付《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房屋質量保證書》、《房屋使用說明書》;其次,賣方承諾通水、電、氣的,應全部開通,提供的房屋裝修標準也應按合同約定達標;否則,視為未達到入住條件,入住日期按雙方約定的一定期限順延,該期限內賣方應達到入住條件;否則視為違約、賣方逾期交房;

三、開發商延期交房怎麼辦

開發商應該按照約定的時間來交付房屋,這是開發商的基本義務。如果開發商沒有按期交房,買房人可以依照不同的情況採取不同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延期交房的情況和理由不同,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 開發商延期交房,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然沒有履行的,但是給出延期交房的理由,這種情況下購房人沒必要解除購房合同。雖然不是因為不可抗力或合同約定的免責理由,但屬於購房者能夠承受的範圍,例如開發商資金出現問題導致停工了一段時間現已恢復等,購房者可以選擇等待並且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金賠償。

(二) 開發商延期交付,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然沒有履行的,也不給出合理理由或者一味推脫逃避的,買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並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賠償自己的損失。

(三) 延期交付,經催告後開發商在合理期限內交付的,購房者不能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可以請求開發商按延期天數承擔違約金賠償。

綜合上面所說的,逾期交房在合同中是可以進行約定違約責任的,但對於違約的責任一般在制定違約金的時候不能超過法律最高的標準,而且在約定的時候就要慎得雙方的同意才可以實施,所以,合同是保護雙方最好的方式,從而也不會受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