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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關於違約責任的約定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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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民法典的規定,以及目前我國的司法實踐,構成違約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合同關於違約責任的約定是如何的

第一,行為,也就是一方當事人必須有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這是構成違約責任的客觀條件。違約行為只能在特定的關係中才能產生。違約行為發生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已經存在著合同關係。如果合同關係並不存在(如尚未成立,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無效),則不發生違約行為。

第二,過錯,即違約一方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這也是違約責任的主觀要件。當事人違約可能有各種原因,如不可抗力、對方違約等。因這些原因引起違約,當事人不能承擔違約責任。只有因違約當事人的原因造成違約責任。因此,違約當事人要承擔違約責任,主觀上必須要有過錯。而在雙方過錯的情況下,過錯的大小是其承擔違約責任大小的依據。

第三,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指當事人違約給對方造成了財產上的損害和其他不利的後果。從權利角度考慮,只要有違約行為,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就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其損失即已發生。在違約人支付違約金的情況下,不必考慮對方當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損害及損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賠償金的情況下,則必須考慮當事人所受到的實際損害。

第四,因果關係,即違約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著因果關係。違約當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只限於因其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其他損失,違約人自然沒有賠償的義務。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對這兩種損害違約人應賠償。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因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當一方違約使合同關係遭到破壞,守約方的利益失去平衡時,法律就要通過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要求違約方對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給予補償。具體的承擔方式有:

1、繼續履行。指合同義務沒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直至達到合同目的。此種情況多適用於標的物是特定的必須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況,比如委託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種型號或規格的元器件。

2、採取補救措施。指履行債務的標的物品質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在不需繼續履行而只需採取適當補救措施時,即可達到合同目的或守約方認為滿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產品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違約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或各方違約時,違約方要支付給守約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以彌補守約方損失同時兼有懲罰違約行為作用的違約責任方式。承擔違約責任後,是否還要繼續履行或採取補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協商確定。但是,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4、賠償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因違約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害的,按實際損害數額給予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當事人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簽訂合同的時候,只要會涉及到雙方的利益,都會規定違約金。當然,這個違約金也是有規定的,不宜過高,一般為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三十,違約金過高過低都是可以要求減免和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