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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貸方違約責任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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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合同中貸方違約責任如何規定?

借款合同中貸方違約責任如何規定?

借款合同中貸方違約責任的規定是:貸方繼續履行合同職責如期如數提供貸款合同中的貨幣;按照合同中違約的情況對進行相應的賠償。借款合同其實指的是當事人根據約定將一定的數量的貨幣轉移給其他方,而其他方則與規定的期限內返回還同樣數量的貨幣的合同。受領貨幣的一方叫作借款人,而提供貨幣的一方叫作貸款人。

二、借款合同的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貸款通則》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貸款人對其部分或全部貸款加收利息;情節特別嚴重的,由貸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1)不按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2)用貸款進行股本權益性投資的。

(3)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的。

(4)未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的;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的。

(5)不按借款合同規定清償貸款本息的。

(6)套取貸款相互借貸牟取非法收入的。

根據《貸款通則》第七十二條的規定: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貸款人責令改正。情節特別嚴重或逾期不改正的,由貸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1)向貸款人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資料的;

(2)不如實向貸款人提供所有開戶行、帳號及存貸款餘額等資料的;

(3)拒絕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監督的。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很多借款方式在生活中越來越常見,由於涉及到資金問題,因此一定要簽署一份合法的且全面的借款合同。針對各項內容尤其是違約的情況需要進行詳細的規定,一旦其中一方有違約行為出現的,就必須要按照合同嚴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