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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的違約金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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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履行中,合同的一方或者雙方甚至多方都可能出現違約的情形,違約責任其實也就是指的違反了合同的民事責任。那麼關於違約責任的違約金是如果規定的?這是大家比較關心的。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關於違約責任的違約金方面的相關內容。

違約責任的違約金是如何規定的?

1.違約金的概念和性質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量的金錢或財物。

依不同標準,違約金可分為:

(1)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

(2)懲罰性違約金和補償性(賠償性)違約金。合同法施行之前,中國的違約金制度相容以上各種形態,合同法則做了全新的規定。

根據現行合同法的規定,違約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是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合同條款之一);

(2)是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定額損害賠償金);

(3)是對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約定(不同於一般合同義務)。

關於違約金的性質,一般認為,現行合同法所確立的違約金制度是不具有懲罰性的違約金制度,而屬於賠償性違約金制度。即使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於實際損失,也不能改變這種基本屬性。關於當事人是否可以約定單純的懲罰性違約金,合同法未作明確規定。通說認為此種約定並非無效,但其性質仍屬違約的損害賠償。

2.違約金的增加或減少

違約金是對損害賠償額的預先約定,既可能高於實際損失,也可能低於實際損失,畸高和畸低均會導致不公平結果。為此,各國法律規定法官對違約金具有變更權,中國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也做了規定。其特點是:

(1)以約定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或“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為條件;

(2)經當事人請求;

(3)由法院或仲裁機構裁量;

(4)“予以增加”或“予以適當減少”。

在上文中,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了關於違約責任的違約金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夠對大家處理違約責任方面的事務有一定的幫助。如果您在違約責任方面還有什麼其他的法律問題,您可以在本站向線上的專業律師進行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