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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約定送達地址是簽署哪裡?

勞動合同 閱讀(3.27W)

勞動合同約定送達地址是簽署哪裡?

勞動合同約定送達地址是簽署哪裡?

實務中經常有HR問及,員工不見了,聯絡不上,不來上班很多天,想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關係,但無法通知到本人,應該怎麼辦。還有部分員工,故意不接收用人單位的通知。

這樣的問題在企業的日常人力資源管理中經常遇到。如果不能及時聯絡到勞動者本人,可能會有極大的風險。雙方的勞動關係一直存續,企業應當承擔的責任也在延續。由於無法聯絡本人,想做出相應的決定,也無法實現。這個問題如果在勞動合同中加以約定,就能較好的解決,至少能讓企業的這項法律風險降到最低。

有一定訴訟經驗的HR知道,在勞動仲裁或法院訴訟時,仲裁或法院會讓當事人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之所以要確認送達地址,一方面是為了準確聯絡到各方當事人,提高辦案效率。另一方面是當出現無法聯絡當事人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將訴訟程式進行下去。依確認的送達地址確認後,申請人或原告不出庭的,按自動撤訴處理;被申請人或被告不出庭的,可進行缺席審判。我們也可以採取這樣的方式來規避送達不能的法律風險。這就涉及到勞動合同條款的制定問題。

通常情況下,大多數企業使用的勞動合同為各地勞動部門制定的格式合同。這樣的合同適用於大多數企業,沒有特殊針對性,且對勞動者是比較有利 。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由雙方協商一致確定,所以勞動合同的條款可以進行變動。針對以上問題,可以在勞動合同的條款中,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送達地址進行確認。具體約定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送達地址均按該地址進行,如勞動者變更通訊地址的,應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未能通知的,用人單位可按原地址送達。送達後如發生退件或拒收,視為已經送達”。同時,在合同中約定緊急聯絡人,並將處理緊急事務的許可權委託給緊急聯絡人處理。可以約定為,“勞動者同意,在其處於聯絡障礙狀態,包括但不限於疾病、發生意外事故、喪失人身自由等情況時,委託緊急狀態聯絡人(姓名、身份證號碼、通訊地址、聯絡電話)作為勞動者的受託人,該受託人享有全權代理處理本合同項下所涉一切問題的許可權,包括但不限於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談判、和解、代為收付有關款項及代為收發有關文書等許可權”。

送達地址和緊急聯絡人的約定至關重要,通過一個簡單的方法,就可以使單位化被動為主動,避免因聯絡不暢帶來的法律風險。

對於勞動合同送達所規定的相關地址肯定是要公司所能夠聯絡到的地址,否則在日後員工不按照規定時間來進行上班的話或者故意不接受用人單位的解除勞動合約通知對用人單位都是非常不利的,所以應當規定用人單位在簽署勞動合約時必須寫可聯絡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