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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地址確認書內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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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送達地址確認書內容包括哪些

送達地址確認書內容包括哪些?

送達地址確認書內容應填寫完整並儘量充實。送達地址確認書應填寫當事人(名稱)、詳細地址、郵政編碼、聯絡電話等內容,還要由當事人簽名確認。如填寫不完整,可能造成送達時無法郵寄等障礙。如有可能,送達地址確認書還可附上當事人的傳真,以及電子郵箱地址、QQ號等內容,以便利用網際網路等現代科技手段進行溝通和簡易送達,從而提高審判效率。

送達地址確認書應務求真實全面。當事人的送達地址確認書一般由當事人或經授權的代理人填寫。在司法實踐中有的送達地址確認書未經當事人簽字,或僅有代理人簽字確認,而有的代理人又無簽收訴訟文書的代理許可權,造成送達地址確認書無法使用,或按照地址確認書郵寄後發生糾紛,造成工作中的被動。所以,有必要在訴訟代理人代寫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時,法院要對授權委託書的代理許可權嚴格審查,最好是由當事人和代理人在法院當面共同確認送達地址。

二、送達地址確認書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送達地址確認書應適用於訴訟中的所有程式。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當事人送達地址申報和確認制度的兩個司法解釋儘管是針對民事訴訟的,縱向的適用於民事訴訟的一審、二審、再審和執行程式沒有問題,但根據訴訟法原理,在橫向適用方面,送達地址確認書在同一當事人同期的刑事、行政等訴訟中也應當同樣適用,以節約審判資源。

當事人在一案中提供或確認的送達地址確認書應適用於同一時期該當事人的其它案件。 司法解釋沒有對當事人在一案件中提供的送達地址確認書可否適用於同一時期的其他案件問題做出規定,有的當事人在同一時期參加多個訴訟,訴訟地位可能是原告,也可能是被告或第三人,還可能在不同級別或相同級別的法院參加多起訴訟。有的當事人為了規避訴訟的不利後果,不積極提供送達地址確認書,拒絕提供有效的送達地址,或乾脆避而不見,以拖延訴訟或拒絕履行義務,達到規避法律的目的。這種做法不但妨害訴訟秩序,還有悖違誠實信用原則,有必要規定當事人在一案中提供或確認的送達地址確認書應適用於同一時期該當事人的其他案件。 這方面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已做出送達地址確認書“適用於該當事人同期在本市人民法院審理的其它案件”的規定,非常值得肯定。

三、法院依職權確認送達地址的依據是什麼

(一)同期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等裁判文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已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確認的事實是免證事實,也無需當事人舉證。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當然能做為確定當事人送達地址的證據。

(二)自然人以戶籍登記中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為送達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其工商登記或者其他依法登記、備案中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

(三)同期其他國家機關製作的文書中確定的當事人地址或住址。

(四)當事人同期進行仲裁、民商事活動或其他非訴訟活動中提供的住所地或地址等。

綜上所述,法院應該採取多種手段送達法律文書,應該通過完善送達地址確認書制度,將檔案準確送達給當事人。送達確認書內容應該完整,並要求當事人確認簽字。這樣對於提高法院辦案效率,加快案件審理程序非常有好處。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