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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仲裁的流程具體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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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仲裁的流程具體是怎樣的?

經濟仲裁的流程具體是怎樣的?

經濟仲裁的流程具體如下:

1、遞交勞動仲裁申請書及相關證據;

2、申請書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自做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式的進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4、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仲裁庭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5、當事人接到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回申請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6、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並將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7、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仲裁庭做出裁決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庭經審查後,認為其撤回申請成立的,向雙方當事人發出《准予撤回申請決定書》;但被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不影響反申請的審理。

二、無效仲裁裁決情況

仲裁裁決如系以下情況,當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內,請求仲裁地的管轄法院撤銷仲裁裁決,並宣佈其為無效。

1、在無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才作出的、或以無效(呈過期)的仲裁協議為據作出的裁決;

2、仲裁員的行為不當或越權所作出的裁決;

3、以偽造證據為依據所作出的裁決;

4、或裁決的事項是屬於仲裁地法律規定不得提交仲裁處理的裁決等。

經濟糾紛發生之後,除了起訴之外,還可以採取帶著仲裁協議等相關材料,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請求的方式來維權,當然若是在建立經濟關係時,並沒有簽署仲裁協議,那麼就只能是採取起訴的方式來彌補自己的損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