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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區別於經濟仲裁和經濟訴訟的關係?

行政訴訟 閱讀(2.19W)

一、怎麼區別於經濟仲裁和經濟訴訟的關係?

怎麼區別於經濟仲裁和經濟訴訟的關係?

經濟仲裁和經濟訴訟的區別具體如下:

(一)管轄權產生的依據不同

仲裁機構的管轄權是非強制性的,是建立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協議的基礎上的,只有在當事人之間存在著將他們之間的爭議提交仲裁的協議,仲裁機構才有權審理他們之間的爭議。可見仲裁機構的管轄權來源於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另外,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轄權。

(二)組織機構不同

仲裁機構一般都是民間性的組織,仲裁員不是由國家任命的,一般是由各常設機構列出仲裁人員名單,由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員名單中指定。因此,對雙方當事人來說,仲裁比訴訟具有較大的靈活性,有較多的自由。然而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是國家機器的主要組成部分,法院的法官都是由國家任命或選舉產生,爭議雙方當事人都沒有選擇法官的自由。

(三)審級制度不同

各國的仲裁裁決一般都採用一審終審制,仲裁庭的裁決是終局裁決,雙方當事人都不可以向法院起訴或向其他機關提示變更的請求(只有少數國家認為可以上訴,而法院訴訟一般都要二審以上才能終審。這便可能使爭議長期得不到解決。

(四)受案範圍不同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因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產生的糾紛;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屬仲裁的受案範圍。 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產生的糾紛屬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

(五)開庭審理的原則不同

經濟訴訟一般是公開開庭審理,判決公開作出;經濟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

(六)當事人對生效文書救濟的途徑不同

1、對生效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2、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只能向作出生效判決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也可以請求相應級別的人民檢察院抗訴。

(七)對生效文書申請執行的法院不同

1、對裁決書只能向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對判決書應向作出一審判決的法院申請執行。

二、經濟仲裁的流程

(一)受理階段

仲裁程式是以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起始。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發出仲裁通知書及附件。雙方當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書或仲裁通知書後,應當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申請人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預交仲裁費用,否則將視為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

2、被申請人可在仲裁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答辯書;

3、分別做好證據材料的核對及整理工作,必要時可提交補充證據;

4、及時提交仲裁員選定書、法定代表人證明書、詳細寫明委託許可權的授權委託書等有關材料;

5、在被申請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申請人應主動查詢其下落,並向仲裁委員會提交被申請人的確切住所,否則將影響仲裁程式進行;

6、被申請人若要提出仲裁反請求,則必須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此外,雙方當事人均有權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有權委託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

(二)組庭階段

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和選定仲裁員。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庭組成後,仲裁委員會向雙方當事人發出組庭通知書。當事人在收到組庭通知書後,對仲裁員的公正性有懷疑時,可以在首次開庭前提出迴避申請,同時應當說明理由。若迴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後知道的,可以在最後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因迴避而重新選定或指定仲裁員後,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式重新進行,是否准許,由仲裁庭決定。

(三)開庭審理階段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在收到開庭通知書後,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當事人若確有困難,不能在所定的開庭日期到庭,則可以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庭提出延期開庭請求,是否准許:由仲裁庭決定。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遲庭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決;

2、在庭審過程中,當事人享有進行辯論和表述最後意見的權利;

3、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開庭紀律。

當事人申請仲裁後,有自行和解的權利。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撤回仲裁申請。在庭審過程中,若雙方當事人自願調解的,可在仲裁庭主持下先行調解。調解成功的,仲裁庭依據已達成的調解協議書製作調解書,當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據調解協議製作裁決書。調解不成的,則由仲裁庭及時作出裁決。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共同約定的鑑定部門鑑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鑑定費用由當事人預交。

(四)裁決階段

仲裁庭在將爭議事實調查清楚、宣佈閉庭後,應進行仲裁庭評議,並按照評議中的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則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在裁決階段,雙方當事人享有以下幾項權利:

1、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要求仲裁庭就事實已經清楚的部分先行裁決;

2、在收到裁決書後的三十日內,當事人有權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遺漏的事項申請仲裁庭補正。

雙方當事人在收到裁決書後,應當自覺履行仲裁裁決。

雖然仲裁、實施都是可以解決經濟糾紛的法律途徑,但是兩者的區別還是比較明顯的。向比較與訴訟而言,仲裁的靈活度要更高一些。與勞動糾紛不同的是,經濟糾紛之中,仲裁併不是起訴的前置條件,故此經濟糾紛發生之後,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救濟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