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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勞動者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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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用期勞動者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勞動者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1、如果是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因而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主要有以下情形:

(1)勞動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隱瞞或虛構自身情況,且對於履行勞動合同有重大影響,包括:提供虛假學歷證書、身份證、護照等,對個人履歷、知識、技能、健康等個人情況說明與事實有重大出入;

(2)在試用期間存在工作失誤的,對此認定可以結合勞動法相關規定、勞動合同約定、規章制度規定等。

2.員工在試用期內的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有什麼?

1、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合同,此時,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有過錯而解除勞動合同,包括:

(1)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5)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以如上情形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3、勞動者非過錯而解除勞動合同,包括: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此種期限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此外,用人單位還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或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在試用期的員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的員工被證明不符合本公司的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在工作中嚴重失職,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