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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 閱讀(1.06W)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在我國的勞動法裡面有明確的規定,試用期員工也是需要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既然簽訂了勞動合同就意味著雙方已經達成了勞動關係,當然試用期也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那麼法律規定的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都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1、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二、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企業能索賠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賦予了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力,該解除權應當是無條件的,同時,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只限於兩種情況,即違反服務期約定和競業限制約定。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承擔違約責任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應當確認為無效條款。綜上所述,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無需賠償。

三、企業應當如何適用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在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中明確限定了試用期的期限、最低工資水平以及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聘試用期勞動者: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在我國。單位要想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8種。只要符合上述的8種情況雙方之間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當然如果是用人單位強制解除並且沒有通知勞動者的話,勞動者也可以根據相關的流程提出賠償。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浙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