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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一份給用人單位有效嗎?

勞動合同 閱讀(2.5W)

要是公司只拿了一份勞動合同,那麼其實是無效的,勞動者可以積極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

勞動合同一份給用人單位有效嗎?

勞動合同作為一種協議書,以合同的一般習慣必須是雙份的。所以,在實際中,公司來籤勞動合同,只拿了一份合同的,即使已由雙方正式簽名蓋章,但還是違規的。因為在勞動法律中,這種勞動合同需要勞動者與公司各執一份。

在實際情況中,勞動者與公司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應該是籤兩份,而不是一份合同,勞動者與公司各執一份。而且,勞動合同需要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簽字蓋章後才能生效。

還有就是,有些公司來籤勞動合同,裡面沒對工作內容明細,那麼這份合同也不算正式的合同。而一般的勞動合同,需要具備下面幾個內容: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在這裡面,其中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條款還是比較重要,因為《勞動法》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雙方可以協商約定責任的認定、賠償的範圍、計算方法和承擔方式,所以由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的“霸王條款”都在這裡,一旦發生糾紛公司會以此提請仲裁,這樣就會使勞動者處於不利的地位。

最後,現在有些公司明著是跟籤合同,根本上就沒有實際的合同,一旦簽名確認了,可能會損害到勞動者的權益。

《勞動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通常一式兩份,是為了方便合同的雙方都能保留作為證明,也便於雙方清楚自己的權利義務。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與勞動者雙方簽字、蓋章,註明簽字日期,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用人單位違反相關規定,勞動者應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雖然用人單位提出保管勞動合同是為了員工考慮,但在法律上確實存在不合理性。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是應該提供一份合同給員工自己保管。除非員工要求單位代為保管,那另當別論。勞動部門既然將勞動合同設為一式兩份,那就應該是用人單位、員工各一份,這樣做既是對員工利益的保護也是對企業利益的保護。

一旦確立勞動關係,簽訂了勞動合同,其文字還是依法由勞資雙方各執一份,勞動者自行保管為妥,這樣一旦自己的權益受損,這可是有力的維權證據,不可圖省事,交用人單位代為保管。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勞動者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要多注意一下,不管是用人單位要求還是他故意不給屬於自己的一份勞動合同,都是違規的,而且如果只簽訂一份合同的話,那麼這份合同是無效的,這時候就需要收集相關證據,必要的時候通過積極申請法律來為自己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