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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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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補償

現在勞動關係當中的用工制度當然還是存在著很多不規範的現象,比如說我們隨處可見一些經營的不規範的小企業不向職工發工資,隨意開除,以剋扣各種其他費用的名義扣除職工正常工資等等這些違法亂紀的現象。而今天我們著重要向各位職工普及的一個常識性的問題是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補償?

一、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補償?

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注意什麼?

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作為勞動者的員工應注意事項有:

1、自己提出解除動議,無經濟補償金,因此慎寫“因個人原因提出離職的辭職信”;

2、簽訂書面的協商解除協議,以書面形式明確解除合同的形式、勞動合同解除時間、用人單位應支付的補償、工資結算等事項;

3、儘量避免解除協議和補償協議的分離;

4、以單位的書面解除通知為解除日,以確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時間,並確保在未收到書面解除通知或解除協議之前應當正常出勤。

三、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要求賠償可以嗎?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上述規定,如勞動者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解約經濟補償金。

但是實際中經常發生由於用工單位違約在先,如未按照合同的約定給付勞動者勞動報酬,致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此時用人單位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金。本案鄭與廣告公司的主要爭議焦點也在於此。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高勞動條件的;

(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首先要知道,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這是建立在非職工個人錯誤,但是公司因為是實際經營的原因,迫不得已要結束當前的這段勞動關係,補償的具體標準最多不會超過12個月的工資,最少的話也有半個月的賠償,這都是結合事實勞動關係建立的時間長短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