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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遷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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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遷,超出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範圍的,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三)款“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願意到新地點去工作的,簽訂勞動合同變更協議,到新地點繼續履行合同;不願意去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解除合同,並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三)款和第四十七條規定,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公司搬遷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基於簽訂當時的各方面條件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說明工作地點是一個重要的判斷條件。假設單位事先告知工作地點將發生重大變化,顯然會影響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決定。有些單位認為,發生這樣的事,單位不與員工協商,直接要求員工到新的辦公地址去上班即可。如果有些員工不願意,自己辭職好了。這種想法是不對的。

公司搬遷解除勞動合同也是需要提前通知的,雖然公司搬遷可能有很多種原因,無論是不是公司自願自主的,都需要和員工進行溝通,要把員工的意願放在第一位。願意,合同繼續履行;不願意,提前通知後解除予以賠償。如果單位拒絕賠償,員工可以向上級有關主管部門投訴和進行維權。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已經採取適當措施降低了搬遷對勞動者的不利影響,搬遷行為不足以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勞動者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提供勞動。

綜上所述,因用人單位整體搬遷導致勞動者工作地點變更、通勤時間延長的,需要結合用人單位是否提供交通工具、調整出勤時間、增加交通補貼等因素,綜合評判工作地點的變更是否給勞動者的工作和生活帶來嚴重不便並足以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確因履行困難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