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合同>

公司倒閉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勞動合同 閱讀(1.16W)

公司倒閉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一、勞動合同上班時間規定是怎樣的

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公司破產導播的,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後,首先是補償員工應得收入。員工應得收入的支付順序: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費用,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公司倒閉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公司破產,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後,首先是補償員工應得收入。

員工應得收入的支付順序:

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費用,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補償金按工齡計算: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足一年超過6個月按一個月工資計算,低於6個月按半月工資計算)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按比例分配。

三、哪些情況企業能解除勞動合同

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即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要辭退員工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辭退職工都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根據勞動法和深圳市有關勞動法規規定,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即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要辭退員工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辭退職工都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導致企業破產倒閉的原因很多,常見的也就是經營不善,出現了資不抵債的情況,這個時候企業與大部分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其實都是還沒有到期的,也就是會出現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那麼企業就應當嚴格按照法律中的規定,同時結合勞動者的情況,對他們作出相應的補償。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四、法定工作日是多少天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第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第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第三、2000年3月17日勞動保障部發布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同時廢止。

一般勞動者都是標準工時制,也就是說平均每天工作的時間不能超過8個小時,而每週工作的時間則不能超過44個小時。若單位有需要要安排員工延長工作時間的話,其實也是允許的,當然一般情況下員工對加班安排也是有拒絕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