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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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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合不合理?

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合不合理?

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只要符合條件就是合理的;能收違約金的事項有:

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

公司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2、在競業限制中約定

公司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公司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公司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所以,除了上面這兩項之外,其他情況都不可以跟勞動者約定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一)是勞動合同的期限。即勞動合同從哪一天開始到哪一天結束。我國的勞動合同可以分為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二)是工作內容。即所從事的工作和工作崗位。

(三)是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這是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涵蓋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培訓、福利等。

(四)是勞動報酬。應寫明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和支付專案、計算方法及支付日期。

(五)是社會保險。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參加的社會保險專案。

(六)是勞動紀律。

(七)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訂立,不符合法律法規的,不發生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八)是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違約金的約定只能包含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和違反保守商業祕密約定的,其他約定均屬無效約定。

(九)勞動合同解除後雙方的附加義務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對勞動者的保護的有利憑證,如果勞動合同未能夠簽訂,也不妨礙勞動事實的存在,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一樣能夠得到維護。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合同中是可以約定相應的違約金,但對於此違約金在約定時也需要符合法定的條件,除了這兩種條件其它的情形是不能約定違約金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雙方協商好,並寫明在合同之中,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