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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脅迫籤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勞動合同 閱讀(1.85W)

一、勞動合同法脅迫籤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勞動合同法脅迫籤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沒有法律效力。《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

《勞動合同法》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依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根據這些規定,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過程中,一定要堅持平等、自願、充分協商的原則。本案就屬於用人單位脅迫勞動者違反自願原則的一個典型。所謂脅迫,是向對方當事人表示施加危害,使其發生恐懼,並基於此種恐懼而為一定意思表示的行為。脅迫的行為包括很多種,如暴力、語言威脅或條件威脅等。

二、6種常見的無效勞動合同是什麼

1、口頭約定的合同

個別外資企業、私營企業和集體企業經營者出於企業自身需要,在招聘時故意不與求職者訂立勞動合同,僅作一些簡單的口頭約定。由於求職者大多數極為珍惜這一就業機會,一般不敢對此提出或堅持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求。如此,一旦出現糾紛,求職者權益就將受到損害。我國《勞動法》第19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合同訂立……”因此,口頭約定合同在我國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2、顯失公平的合同

部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其約定條款明顯傾向用人單位一方,此種情形目前相當普遍,應引起求職者的重視。求職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一定要逐條審查,對一些不合理、顯失公平的內容應堅決拒絕。

3、脅迫的合同

一些用人單位招工時,強迫勞動者交納鉅額集資款、風險金,並脅迫勞動者與其訂立所謂的自願交納協議書,企圖以書面協議掩蓋其行為的違法性。《勞動法》第17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4、附帶保證的合同

部分企業為約束勞動者的行為,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硬性規定另籤一份“保證書”,其內容是強迫勞動者接受一些不合理的規則和條件,並把該保證書作為勞動合同附件來約束勞動者。

5、真假合同

某些外資企業、私營企業或集體企業為應付勞動仲裁部門的監督管理,與勞動者簽訂真假兩份合同,以符合有關規定的“假合同”應付勞動管理部門的檢查,實際上卻用按自己意願與勞動者訂立的不規範甚至違法的勞動合同來約束勞動者。

6、抵押性質的勞動合同

部分用人單位為防止勞動者“跳槽”,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要求勞動者將其身份證、檔案、現金作抵押物,甚至扣留勞動者應得的福利或工資,一旦勞動者“跳槽”,用人單位便將抵押物扣留。

勞動合同的是否有效,是直接關係著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是否受到保護,如果勞動合同是屬於無效的合同,那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益就沒法得到保障,根據規定如果勞動者是受脅迫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屬於無效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