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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應該簽訂幾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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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應該簽訂幾份

勞動合同是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的,因此關於勞動合同應該簽訂幾份的問題,至少當事人應該一方一份。那從法律上面分析,勞動合同的份數究竟是多少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勞動合同應該簽訂幾份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勞動合同的特徵:

(一)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

(二)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

(三)勞動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四)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性

(五)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係。

一般來講勞動合同簽訂後應一式3份,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1份。在鑑證勞動合同時,鑑證部門留存1份。因各地的情況不一樣,簽訂勞動合同的份數應根據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的要求來確定,至少要保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當事人各有1份。

二、勞動合同有哪些法律約束力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約束力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勞動合同一經依法訂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就得以確立,即產生了法律意義上的勞動權利義務關係。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其中主要是賠償對方經濟損失的責任,必要時還應承擔法律規定的其他責任。

(二)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勞動合同中所規定的義務,一方當事人也有權要求對方當事人全面履行勞動合同所確定的義務。一方違反合同不履行義務,對方有權要求賠償由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必要時,可請求調解、仲裁或訴諸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未經協商,當事人不得任意變更、增減合同內容或終止合同,否則視為違反勞動合同而承擔法律責任。(4)用人單位法人代表的更換,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法律約束力。法人代表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並不是以個人名義簽訂的,權利義務應由法人直接承擔。因此,不論出於何種原因,只要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就不因法人代表更換而影響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後任法人代表必須履行原訂勞動合同所確定的義務。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當事人履行勞動合同所確定的義務。由於第三人的非法干預造成一方違約而使另一方遭受經濟損失的,第三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不出意外的話,勞動合同應該是當事人各有一份,但可能涉及到需要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或者用人單位一方需要多存檔,因此勞動合同的份數就會適當的增加。所以,勞動合同應該簽訂幾份,就應該根據實際的情況分析確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揚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