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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期間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合法嗎?

勞動合同 閱讀(2.87W)

用人單位解除工傷員工,工傷賠償事宜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有如下情況:

工傷期間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合法嗎?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3.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勞動者因工傷並被確認為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根據國家《勞動合同法》來進行解除,如果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是屬於違法行為,且根據規定用人單位如果需要解除合同是要在合適情形之下才能夠解除,如果有違反規定的話,員工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來進行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