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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無故定期勞動合同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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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簽訂無故定期勞動合同條件有哪些?

簽訂無故定期勞動合同條件有哪些?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注意哪些?

1、雙方應該提供真實的身份證件和材料;

2、對勞動合同的期限、勞動報酬、工作內容等條款作出明確約定;

3、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三、單位不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單位不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屬於用人單位非法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到期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續簽的屬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賠償金。

綜合上面所說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是針對於符合條件的勞動者才可以依法的實施,如果勞動者符合條件但用人單位拒絕進行簽訂的,那麼勞動者是有權利讓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賠償,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