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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合同維權要點有哪些?

勞動合同 閱讀(8.21K)

一、簽訂勞動合同維權要點有哪些?

簽訂勞動合同維權要點有哪些?

1、提高自身素質,學法懂法用法。

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8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2008年 9月18日公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均對勞動者有了更詳盡的保護。廣大勞動者須認真學習文化知識及相關法律,做到學法懂法、知法用法,增強法制觀念,懂得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利益,不斷提高自身素質,一旦發生爭議糾紛,要及時請工會維權或者聘請律師代理,尋求法律援助

2、注意收集與勞動關係相關的證據要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比如發生爭議之前就要注意蒐集用人單位招工招聘記錄、考勤記錄、工資支付憑證、繳納各項保險記錄、工作證、出入證、工作安排、開會通知、報銷單據等等,以證明勞動者確實跟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取得用人單位單方面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單位的書面解除勞動關係通知、談話記錄、證人證言、公司發文等等。

如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或不續訂勞動合同,則儘量取得用人單位不訂立勞動合同或故意拖延不續訂勞動合同的證據。比如你要求單位儘快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的談話記錄、證人證言、單位要你填寫的有關表格、單位藉口拖延續訂的口頭錄音或書面證明等等。

3、尋求解決途徑

取得上述證據後,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以求達成和解。但是,需由雙方自覺履行,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用人單位設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者可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調解。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即不能久調不決。另外,即使調解成功,調解協議也無法律上強制執行的效力。

如果協商和調解不成,則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也可以不經過協商與調解程式,直接申請勞動仲裁。注意,勞動者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逾期申請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由於仲裁程式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式,勞動者將因超過仲裁時效而喪失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即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

二、發生勞動糾紛勞動者如何維權

1、勞動糾紛屬於勞動監察的範圍,當事人填寫《投訴登記表》。屬於勞動仲裁範圍的,當事人填寫《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2、審查後符合立案條件的,勞動監察根據當事人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及詢問情況,進行調查取證,然後根據實際情況做出責令改正、行政處理、行政處罰等處理。立案之日起60日內結案。確因案情複雜不能結案的,經上級領導批准後可延長30日。

3、經瞭解屬於勞動爭議的,當事人申請由區勞動仲裁委員會執行立案、開庭、裁決程式。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上級批准,可延長期限但不得超過15日。

針對於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首先在簽訂完畢之後,如果有違反勞動法的情況產生的話,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訴訟,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其次在簽署的時候就需要了解清楚該合同是否合法。如果有違法的情況產生就不能夠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