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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合同被騙該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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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合同被騙該如何維權

勞動合同其實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遵循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下互相簽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雙方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但如果違背以上一條或者一條以上原則,那麼該合同就不具有法律意義和拘束效應。那麼作為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被騙該如何維權?

一、簽訂勞動合同被騙應該如何維權?

一般勞動合同被騙的解決方式有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被騙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無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和合同法五十四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二)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若有證據可以表明是被欺騙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則勞動合同可以無效。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實踐中,找工作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也是合同,也就是可以適用《合同法》,但是合同法在適用的時候是要求一方當事人提除撤銷或者變更請求的,但是往往這種欺騙的勞動合同實際上是不被當事人發現的。所以等待當事人去提起撤銷或者變更請求還是很難的。

於是作為規定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便對勞動合同做出了特別的規定,直接這樣的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這就保護了勞動者的利益。

勞動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種,所以同樣適用《合同法》中的一般性規定。因此,在勞動者被騙而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可以直接規定為無效的。這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作為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應該充分的瞭解勞動合同相關知識,這樣才能有效的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合同一方如以威逼利誘、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不知情或者違背自身意願的情況下籤訂合同,那麼在簽訂勞動合同被騙後有權向人民法院以及仲裁機構提出撤銷申請來維護自身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