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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賠償辭退人員是怎樣的

勞動合同 閱讀(3.17W)

勞動法賠償辭退人員是怎樣的

勞動法賠償辭退人員是怎樣的

用人單位解除與你的勞動關係(辭退)分以下三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你沒有《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

相關法律規定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1、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法辭退的目的就是自己的利益維護有著法律上的支援,所以對於具體的賠償,自己可以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這樣對於自己的利益維護有著積極的作用,所以有關的當事人對於利益的維護,應該尋求有關人員的幫助與維護,從而減少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