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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試用期可以隨時辭職嗎有工資嗎?

勞動合同 閱讀(1.67W)

一、員工試用期可以隨時辭職嗎有工資嗎?

員工試用期可以隨時辭職嗎有工資嗎?

員工試用期的時候辭職需要提前三天向單位主管申請,試用期期間只要付出有勞動就是有工資的,辦理辭職手續後單位應當支付員工工作期間的工資報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30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約定或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在試用期之內,勞動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則可以依法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而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若勞動者試用期內離職是按《照勞動合同法》37條規定的原則提出的,用人單位卻不支付試用期之內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依法申請釋出支付令,人民法院審查勞動者的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證明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必定依法釋出支付令。

二、試用期員工受傷賠償是怎樣的?

試用期內的職工同樣適用工傷待遇。只要和勞動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勞動單位就需給予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即表示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員工自訂立勞動合同起,就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即在試用期發生工傷也應享受工傷待遇。

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的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此外,《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試用期的員工正常工作中出現事故,單位需要進行賠償。因為試用期員工已經與公司建立了勞動關係,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單位就需要進行賠償。若由此事故造成員工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解僱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