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解除賠償訴訟時效為多久?
勞動者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是勞動爭議,自勞動關係解除之日起為一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情況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三、勞動合同糾紛
勞動合同糾紛是勞動爭議的一種。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都屬於勞動合同糾紛。
(1)確認勞動關係糾紛;
(2)集體勞動合同糾紛;
(3)勞務派遣合同糾紛;
(4)非全日制用工糾紛;
(5)追索勞動報酬糾紛;
(6)經濟補償金糾紛;
(7)競業限制糾紛。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合同解除如果出現了糾紛,那麼就可以利用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處理,但對於此訴訟我國也是專門制定了相應的條款,而且對於時間也是做出了限制性,就是為了讓勞動者可以在最短的時間之內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