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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合同解除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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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產合同解除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房產合同解除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1 、 一般時效:是指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除外的訴訟時效,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 、 特別時效:是指《民法通則》第 136 條第三項的規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況,訴訟時效為一年,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 、 最長時效:指《民法通則》第 137 條的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換言之,即權利人不知道或者不應該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請求人民法院保護也應在二十年時效之內提出,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4 、 通過行政複議的行政房地產糾紛案件,其訴訟時效為十五日,自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計算,沒有經過行政複議的房地產糾紛案件,時效為三個月,從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複議之日起計算。

5 、 對行政處罰不服的訴訟時效為三十天。如《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三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由於作出具體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沒有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致當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 試行 ) 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其訴訟期限從當事人實際知道訴訟權或起訴期限時計算,時效為一年,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訴訟時,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遞交案件的訴訟書和案件證據,有利於我國的人民法院對這類案件的審理。確保公民的經濟權益,對這類房產糾紛案件進行調查,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罰,維護社會的經濟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