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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不續簽了怎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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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不續簽了怎麼賠償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依據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依據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中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 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 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卻不願意和勞動者續簽,如果是在勞動者沒有過失的情況下的話,公司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根據勞動者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來計算,勞動者在公司每工作一年應當支付給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