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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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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理?

在生活中,我們在企業中上班,會存在一定的波動性,這種波動性可能是因為勞動者方面的,比如說跳槽等行為,也有的是因為單位方面的原因,因為單位想要裁員或者改變發展的方向等等。我被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理?這個時候需要單位出具相關的材料,並且按照規定支付相應的經濟賠償金。今天小編帶大家瞭解一下。

一,我被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理?

這個時候需要單位出具相關的材料,並且按照規定支付相應的經濟賠償金。如果勞動者有勞動法39條中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勞動者得不到賠償;符合第40條情形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符合第46條情形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

二,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我們在企業中上班,可能會遇到很多的不公平的事情,比如說加班沒有加班費,高溫補貼的不予發放或者是一些其他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一些員工為了還可以在企業中進行生存因此都默不作聲。我被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理?這個主要可以跟企業進行商談協商處理,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