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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理?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1.19W)

我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理?

一、我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理?

一、程式

1、員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事由(以書面的形式提出)。

2、公司應告知員工本人因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不享受經濟補償金待遇及失業保險待遇。

3、若公司不同意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應在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送達並告知不予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

二、解除勞動合同

1、起草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報告,待研究批准後下文(關於解除某某某勞動合同的決定)。

2、辦理解除勞動合同員工的手續清繳。

3、移交社保部門辦理停保及相關手續。

三、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你這種情況可以直接當方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要給勞動者任何補償費.並且你可向他要求支付違約金,因為他距申請未滿30天就離開你公司。

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我們經常遇見,如果職工要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先向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公司同意即可解除勞動合同。這一點我國的相關法律也有明確表示,其實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有多種,單位提出或者是職工本人提出,無論誰提出,職工都要保護好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