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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該怎麼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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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該怎麼補償

說到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問題時,通常都是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做出的,但也不是說在任何情況下單位都需要對勞動者做出補償。那在符合規定情況下,此時解除勞動合同該怎麼補償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解除勞動合同該怎麼補償

1、正常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頻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屬於前面列舉的第2、3項的情形,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賠償性的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無故拖欠或或者剋扣勞動者工資的,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加點工資的,以及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外,還應加付相當於應發金額的25%的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補償金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二、解除勞動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發生勞動合同解除糾紛後,勞動者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來解決糾紛。

1、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2、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企業調解委員會或基層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3、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綿竹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就是對解除勞動合同該怎麼補的解答,實踐中,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單位解除了與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的,那麼此時員工才能依法要求單位做出相應的補償。若在這方面產生了糾紛的話,此時建議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來幫助進行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