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規定包括哪些內容?
上海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下列區域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外環線以內的區域;
(二)長寧區、徐彙區和普陀區在外環線以外的區域;
(三)外環線以外區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的區域、建制鎮政府所在區域和經市政府批准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工業園區等其他區域。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建制鎮政府所在區域的具體範圍,由區政府徵求市稅務局意見後確定。
免徵、減徵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市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下列不同區域,分為五個納稅等級:
(一)內環線以內區域:一至三級;
(二)內環線以外、外環線以內區域:二至四級;
(三)外環線以外區域:三至五級。
各納稅等級區域的具體範圍,由市稅務局確定並公佈。
第四條 各納稅等級區域的稅額標準如下:
一級區域,每平方米年稅額15元;
二級區域,每平方米年稅額10元;
三級區域,每平方米年稅額6元;
四級區域,每平方米年稅額3元;
五級區域,每平方米年稅額1.5元。
第五條 納稅人實際佔有土地的使用權屬於專有的,計稅土地面積以房地產權證上記載的土地面積為準;無房地產權證或者房地產權證上未記載土地面積的,以建設用地批准檔案記載的土地面積為準。
無法按照前款規定確定計稅土地面積的,以實際測量的土地面積計稅。
第六條 納稅人實際佔有土地的使用權屬於共有的,以所在宗(丘)地面積為計稅依據。
房地產登記中已對宗(丘)地面積按照房屋建築面積進行分攤的,計稅土地面積以房地產權證上記載的分攤土地面積為準。
未經房地產登記或者房地產登記中未對宗(丘)地面積按照房屋建築面積進行分攤的,計稅土地面積依如下公式計算:計稅土地面積=納稅人的房屋建築面積÷宗(丘)地內所有房屋的總建築面積×宗(丘)地面積。
前款規定的宗(丘)地面積、納稅人的房屋建築面積、宗(丘)地內所有房屋的總建築面積,以房地產權證、建設用地批准檔案以及其他房地產登記資料為準。宗(丘)地內有專有土地的,確定宗(丘)地面積時,應當扣除該專有土地的面積。
未經房地產登記或者房地產登記中未對宗(丘)地面積按照房屋建築面積進行分攤,且無法按照本條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確定計稅土地面積的,以實際測量的土地面積計稅。
第七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管理中以實際測量的土地面積計稅的,計稅土地面積以所在區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測量並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
第八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實行按月、季度或者半年分期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市稅務局確定。
第九條 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其城鎮土地使用稅由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其他納稅人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區的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
第十條 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協助做好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工作,並向市稅務局提供相關的房屋土地權屬資料。
第十一條 自2019納稅年度起,本市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按照《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和本規定執行。
二、土地使用稅減免情況有哪些?
1、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稅5年至10年。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檔案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
2、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
3、按照規定,對於企業徵用耕地,凡是已經繳納了耕地佔用稅的,從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後開始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此以前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但是徵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佔用稅的應從批准之次月起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稅是一個地方性稅種,各地對此都有一些規章制度。在上海市相關法規中,明確了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標準及徵收辦法。土地使用證記載明確面積的,按照土地證面積核算。如果不能確定,則需要經過專業機構丈量,按照實際使用面積算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