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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民營企業仍然較多如何避免

勞動合同 閱讀(3.15W)

一、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民營企業仍然較多如何避免?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民營企業仍然較多如何避免

第一,健全勞動標準體系。要加快制定新的勞動標準,進一步健全有利於維護勞動者權益的勞動標準體系。同時,要落實好現行的各項勞動標準,重點是要加強勞動定額標準管理,督促企業嚴格落實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特殊工時管理規定,依法安排勞動者休息休假,促進企業改善勞動條件,加強人文關懷,加強企業民主管理建設,保障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二,健全勞動關係協調機制。今後一個時期,要根據我國勞動關係工作新形勢,以實現勞動合同制度全覆蓋為重點加快完善職工權益保障機制,進一步完善勞動合同法配套法規和政策,依法健全完善勞務派遣制度、勞動用工備案制度和企業裁員機制;以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建立工資正常增長機制為重點加快完善利益共享機制,不斷擴大集體協商覆蓋範圍,積極穩妥推進行業性、區域性協商,促進企業在勞動生產率提高的同時同步增加職工工資;以健全政府、工會和企業組織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為重點加快完善社會協商機制,進一步加強三方機制制度化、規範化建設,完善三方機制職能,充分發揮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係領域重大問題的獨特作用,深入開展和諧勞動關係建立活動。

第三,加強勞動保障監察。要完善和落實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制度,健全違法行為預警防控機制,建立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等多部門綜合治理機制,暢通舉報投訴渠道,組織開展專項執法監察和專項整治,及時有效查處侵害勞動者權益的違法案件。要實行勞動保障監察網路化、網格化管理,及時加強和改進監察執法的方式方法,努力提高監察執法的效率。要充實勞動保障監察力量,加強基層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隊伍建設,為有效開展監察執法提供必要的裝備和經費保障。

第四,加強爭議調解仲裁。要完善和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在充分發揮調解的基礎性、前端性作用的同時,仲裁委員會依法仲裁,努力做到仲裁終結。要暢通投訴渠道,搞好裁審銜接,合理配置力量,加強相互協作,形成各級仲裁機構與司法機關的聯動機制,及時公正處理勞動爭議案件。要健全集體爭議調處機制,加強基層社群和企業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建設,進一步完善爭議調解仲裁的組織程式和工作規則。

二、企業不籤勞動合同存在哪些風險?

1、未籤合同並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只要發生了用工行為,與員工形成了勞動關係,即使是沒有籤勞動合同書,員工就享有勞動法上規定的各項權利,單位也負有勞動法上的各項義務。其中,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就是用人單位不能免除的強制性法定義務。假如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可以責令單位繳納,甚至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並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

2、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係(辭退員工)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按照法律的規定,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時,需要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有的地方性法規甚至規定未籤勞動合同的,不得解除勞動關係),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需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則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3、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係(辭退員工)造成員工失業的,可能需要賠償失業損失

如果因為單位沒有依法為員工繳納失業保險費,導致員工被辭退後無法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時,員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賠償,有的地方甚至規定,要按應得失業保險待遇的2倍進行賠償。

4、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者賠償

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員工要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單位損失的,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單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員工承擔為違約責任(如違約金等)。但是,如果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但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需要對單位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賠償責任。

總的來說,很多民營企業不籤勞動合同的這種現象,其實也直接的反映出了有關監察部門的監察工作是非常不到位的,所以,現實生活中關於勞動關係方面的很多法律制度幾乎都形同虛設,要想真正建立像法律規定的那樣規範的勞動關係還很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