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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91條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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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91條的內容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第91條的內容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的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條是關於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

根據本條款的規定,原用人單位既可以同時請求該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任意選擇該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先行承擔賠償責任。無論該用人單位是否存在過錯,只要該用人單位存在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行為,且因該行為對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就應當對其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不論該用人單位是否知道其招用的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用人單位有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行為,即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該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仍存在勞動關係。

2、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對其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

3、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的行為與其原用人單位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三、勞務派遣單位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法不僅保護勞動者權益,也維護用人單位利益。如果勞動者沒有解除勞動合同就找另外的單位,一旦錄用產生雙重勞動關係,發生損失的,新單位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是勞動合同法第91條明確規定的。這裡也提醒勞動者,不要還沒有離職就和其它單位簽訂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