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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是否可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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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是否可以取消

員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是否可以取消

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可以是單位提出的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是勞動者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單方解除權雖說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但是也存在合意的行為。因此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一般可以取消,在沒有送達對方之前或者送達對方後可以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申請仲裁。

用人單位如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首先,應採取直接送達的方式,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當面送交本人,若本人拒絕簽收或直接送達有困難,則應將當面送達的情況作出書面說明,以保留證據。

然後,應採取郵寄送達方式,最好通過郵局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向員工寄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若郵件被退回未能送達,則人力資源部應將退回的信件完整儲存,這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未郵寄送達的證據,若沒有這份證據,則即使採取公告方式送達,也是無效的。在獲取未郵寄送達的證據後,方可採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效力

1、該通知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簽了字即可認為是雙方同意協議解除了勞動合同,雖然用詞不規範,但在勞動仲裁等過程中,不會因為用詞不規範就被認定為不是協議解除勞動合同。

2、“雙方再無任何經濟糾紛。”並不表示員工放棄了訴權,如果事實是比如公司少繳了社保,這一條就是無效條款。即員工仍然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主張自己的權利,並不會因為雙方協議中有這樣一條而免除企業的法定責任。企業之所以喜歡在解除協議中寫上這一條,是希望通過這樣的條款減少潛在的勞動爭議,許多勞動者即使以後發現企業坑了自己,會以為簽了就只能自認倒黴了。至於文字表述,如上,怎麼寫都不改變此條的法律效力。法定的企業責任不會因為描述差異或雙方約定而有任何改變,因為法定的責任不能通過雙方約定免除。

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需要自己進行充分的獲悉有關的條例,只要自己的情況符合一定的法律基礎就可以有效的處置,但是在生活中,有關的問題的處置會有不少的問題,不過在有關的環節操作上的需要自己的積極的踐行有關的法律條例,進而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