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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後單位不續簽的有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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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後單位不續簽的有補償嗎

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願意與勞動者繼續簽訂勞動合同,那麼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應怎麼辦呢?用人單位應該對勞動者進行補償嗎?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了解。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補償

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終止勞動合同有3 種情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1.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2.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3.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所以如果你的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情形是後面兩種情況的話,那單位就要給你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第四十七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按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