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合同>

同仁單位未交社保如何賠償?

勞動合同 閱讀(2.6W)

同仁單位未交社保如何賠償?

交納社保費用,不僅僅是勞動者的義務,同時也是用人單位的義務。而在我國,既然是作為義務存在的,那麼就不允許當事人放棄。所以即使勞動者與單位協商約定不交納社保費用,這也是不行的。而在單位不交社保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要求賠償。不過此時單位未交社保如何賠償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訂立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六、四十七條規定(即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向單位主張:

1,支付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

2,補交存在勞動關係期間的社保。

3,如果為未籤勞動合同,應支付最多12月的雙倍工資。(注意有一年的時效)

二。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時,你需要收集和保留好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有關證據。具體可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勞社部發[2005]12號)的檔案規定“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你可以據(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不限於此規定)來提供勞動材料。當然證據越多越好。

三、建議你先和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一致,提供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並向勞動監察部門、勞動仲裁部門提請勞動仲裁或故建議你直接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訴主張你的權益。

在閱讀了上文內容之後,相信大家已經清楚單位未交社保如何賠償了吧。現實中,有的單位是通過不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來逃避自己交納社保費用的義務,但其實不管是不簽訂勞動合同還是不交社保費,這些其實對勞動者利益的損害都是很大的。實際遇到這些情況的時候,可以採取一些方式來維權,同時也可以追究單位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