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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籤勞動合同未買社保被辭退如何賠償金?

勞動合同 閱讀(1.07W)

一、未籤勞動合同未買社保被辭退如何賠償金?

未籤勞動合同未買社保被辭退如何賠償金?

用人單位無故辭退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如果沒有《勞動合同法》39條的情形,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主張經濟賠償金。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否則構成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勞動合同解除後,怎麼結算工資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依法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法律依據是勞動部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從這個規定看來,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時一次性結清工資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對於這個“時”的理解似乎是有爭議的,有的朋友認為這個“時”就是要求用人單位在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的當天將勞動者工資一次性結清發放。

這個“時”在這裡的意思是不是勞動合同解除、終止的“當天”呢?答案是否定的。從勞動部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上看不出結清工資的日期就是勞動合同關係解除、終止的當天。

對於勞動部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中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所指,這個“時”不是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當天”這麼一個點,而是一個合理的時間段。

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結清勞動者工資;《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如果法律法規沒有特別規定,勞動關係解除、終止後,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本單位以往發放工資的慣例,在下個月或者某個合理的時間點一次性結清工資。當然如果用人單位有條件即時發放,還是應當儘快發放,畢竟對於勞動者來講,幹活就是要拿工資的,現在不幹了,領回自己的工資是應該的。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雙倍工資的含義,是指勞動者每月實發的工資的雙倍,已發放的工資部分應該扣除。一般來說在要求另一倍,具體按照實際發放的工資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