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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人員不簽字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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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刑人員不簽字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判刑人員不簽字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判刑人員判處有罪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與犯罪分子的勞動合同,不需要判刑人員簽字就能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如何投訴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勞動合同法》第89條也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用人單位如果沒有出具書面辭退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要成功維權,應當注意兩點:

第一要有證據意識。單位辭退員工需要做一定的工作交接,進行相應費用和薪資的結算,那麼這些工作交接或薪資結算本身就等同於退工手續,勞動者可以依據這些證據主張自己的權利。

第二維權要及時。單位口頭提出辭退時,勞動者要對該辭退行為提出自己的質疑或提出補償要求。如果單位明確答覆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在當天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出仲裁要求。員工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維權主張的,主張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就不會給單位提供反稱員工曠工的藉口。

至於用人單位將辭退員工解釋為崗位調整或放假休息,這樣的事由是與現行的法律法規相沖突的。崗位調整,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崗位變動協議;放假休息,單位要提供相應的依據以及單位的規章制度等。這些都屬於用人單位保管的證據,用人單位應當提供舉證責任,舉證不能的將要承擔不利後果。

因此,如果單位辭退勞動者時不出具相關證明,作為勞動者本身來說,維權的意識以及時間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