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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連續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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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事業單位是不適用於《勞動合同法》的,其次,《勞動合同法》中也沒有規定當事人曠工多少天就開除。勞動法沒有規定多少天可以開除,只規定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就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應該按照企業規章制度執行。

事業單位連續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曠幾天工可以解除合同法律並沒有規定,但規定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係不能簡單的等同於除名、開除,但最終的結果都是不再有勞動關係。

國家規定是違紀的員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形式。因此,公司可以將曠工的性質明確化、制度化。如定義連續礦工3天,一月之內曠工5天及以上為違紀,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現在我國對於曠工多少天就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已經廢止了,過去曠工15天或者30天就可以自動解除勞動合同,現在沒有這個規定,但是對勞動者如果有曠工給單位造成巨大的損失,那麼用人單位是可以就此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的。而如果有的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條約中有因為曠工多少日就解除勞動合同約定條約,那麼也是可以按照公司自己制定的約定條約來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