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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急事沒有請假公司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合理嗎

勞動合同 閱讀(3.09W)

一、有急事沒有請假公司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合理嗎?

有急事沒有請假公司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合理嗎

有急事沒有請假公司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合理的,不和公司請假就不上班的情形已經構成曠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流程是什麼?

1、製作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且送達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2、應當事先將解除勞動合同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3、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4、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2年備查。

在司法實踐中,任何一家用人單位也不可能規定,員工有急事的話就可以不請假直接不來上班,所以職工有急事也不是曠工的正當理由,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對於有重大過錯的職工,類似於曠工、徇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被判刑等情形,公司都能單方面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