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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的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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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勞動合同的流程是什麼?

解除勞動合同的流程是什麼?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解除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各應履行如下手續:

對於勞動者來說,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辦理如下手續:

1、按勞動法規定的時間與要求,提前給用人單位發出書面解約通知。如正常情況下,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2、進行工作、業務交接。

3、清理債權債務關係。

對於用人單位來說,除提前解約也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外,還要注意辦理如下手續:

1、及時結算工資、經濟補償金。

2、工作、業務的交接。

3、員工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

4、清理債權債務關係。

5、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該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者解除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書中客觀的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二、勞動合同解除經濟補償怎麼算?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公式:

1、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2、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公式: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醫療補助費(醫療補助費不低於6個月的工資)

注:患重病和絕症的應當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100%。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公式: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4、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公式: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因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公式: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用人單位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公式:

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 額外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50%)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勞動者如果想解除勞動合同,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則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而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則需按一定的計算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遭遇被用人單位無故辭退且沒有任何經濟補償時,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必要時可尋求勞動爭議方面的專家律師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