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賠償標準>工傷賠償標準>

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流程是什麼?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2.32W)

(一)一般情況

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流程是什麼?

第一步 用人單位將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與理由通知工會,徵求工會的意見;

第二步 工會提出意見;

第三步 用人單位研究工會的意見,作出處理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步 用人單位將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為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五步 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二)用人單位裁員的程式可分為五個步驟:

1、用人單位的企業具備“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標準並經有權部門認定;即具備裁員的實質性條件。

2、草擬裁減人員方案。

3、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4、制定正式的裁減人員方案。

5、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

用人單位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按照《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有關“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的規定,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解除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應將已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名單自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如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勞動部門拒絕接受,應當取得拒絕接受的依據和文書並將拒絕接受的文書儲存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一套完整考核體系,對勞動者出勤等進行考核和記錄,並確保考核記錄的完整性、連續性和客觀性,考核記錄至少應當儲存2年以上,越長越好。同時,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依照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關於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的相關問題,大家可以從上述資料當中找到答案,不管是解除勞動合同也好還是其他相關的民事活動也好,都必須按照程式,如果說用人單位不按照相應的法律程式來行事的話,此時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