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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簽勞動合同前籤三方協議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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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簽勞動合同前籤三方協議是否可以

一、沒簽勞動合同前籤三方協議是否可以?

可以

1、關於實習,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2、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7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係後,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3、三方協議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它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能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憑《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或《全國畢業生研究生報到證》)、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

4、三方協議一旦簽署,就意味著大學生第一份工作就基本確定。因此,應屆畢業生要特別注意簽約事項。大學生籤三方協議前,須認真檢視用人單位的隸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權。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則需要經過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審批才能招收職工,協議書上要簽署他們的意見方能有效。應屆畢業生還要對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門的特殊規定有所瞭解。

二、學徒工、實習生的法律特徵

1、學徒、實習不屬於勞動關係,屬於職業培訓關係。只有學徒、實習期滿,符合用人單位錄用條件,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下,簽訂勞動合同,才能確立勞動關係。

2、建立學徒、實習關係的目的,旨在建立正式的勞動關係。受訓者是否能夠達到預期的培訓要求,是決定能否建立勞動關係的主要依據。

實習期一般為約定工時的90至180天,但這段時間根據個人的實習情況,或單位組織的不同也有所不同,尤其像醫療行業尤為特殊,一般實習期最少為半年,長的有時會超過一年半時間。

三、學徒需要簽訂合同嗎?

作為用人單位,應該與學徒、實習生簽訂協議,或與實習生、實習生所在的學校簽訂三方協議,明確學徒、實習生的實習時間、工作時間、實習費、實習內容等細節。同時用人單位可以為學徒、實習生購買商業保險,避免工作過程中發生因工受傷後產生經濟賠償糾紛。

1、只要是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主觀意志下,簽訂的協議沒有違反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內容,均視為有效的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

2、實習期間和單位之間不是勞動合同關係。

3、既然不是勞動關係,就不可能通過勞動仲裁解決,但是可以根據協議的規定,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或去法院申請民事調解、訴訟等方式解決。

除了還沒有畢業的大學生,其他正常參加工作的勞動者不會存在著所謂的三方協議的這種情況,而且,學生在畢業正式入職了以後公司就必須要籤勞動合同,同時,又因為學生在校期間就已經和相關企業簽訂了三方協議,此三方協議必須在解除以後才不會影響自己尋找其他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