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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辭職需要注意什麼問題

勞動合同 閱讀(1.86W)

勞動者辭職需要注意什麼問題

勞動者辭職不一定就是要等到約定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其實也是可以提前辭職的,當然很多時候單位也不會太過為難。而對於辭職的勞動者來講,這個時候也是有需要自己注意的地方,不然有可能讓自身利益受到損害。那麼辭職需要注意什麼呢?下文中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1、辭職時間

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當然,如果雙方協商,公司同意您不提前30天通知的除外。

2、不辭而別需要承擔責任嗎?

如果您因個人原因離職,但不按照法律的要求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司法實踐中會被視為違法解除。依據勞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試用期的離職時間

勞動合同法規定,需提前3日通知。辭職者需注意: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法律未要求一定使用書面形式,但從舉證角度考慮,建議您不要偷懶,同樣使用書面形式通知。

4、提交辭職需注意的事項

1)建議使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或“辭職通知書”,不宜使用“辭職申請書”。因勞動合同解除權系單方權利,無需申請。如果使用“申請書”,司法實踐中可能會被認為系您發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要約,協商解除需雙方意思一致方可達到目的。因此,為確保您辭職無礙,宜用“通知書”;

2)辭職通知一定要公司簽收,您保留簽收的證據。如果您將辭職通知交給公司但未簽收,到時發生爭議時公司會反過來說您未通知即擅自離職,屬曠工行為,這樣將對您非常不利。

5、如何確保簽收

直接通過快遞郵寄上述檔案,並保留好郵寄底單,同時根據郵寄單號列印郵寄送達的詳細單,一併作為證據保留好。

6、已依法履行提前通知義務,單位不同意辭職,如何解決?

只要履行了提前30日通知的義務,則可離職。

1)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合同。這種解除權是不附加條件的;

2)根據勞動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324號)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7、如何辭職才能確保員工利益最大化?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不需提前30日通知,提出辭職還可獲補償,這就是實踐中常說的“被迫辭職”:

1)未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3)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4)規章制度違法,損害員工權益;

5)單位因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合同無效;

6)以暴力等手段強迫勞動;

7)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員工人身安全。

從實踐經驗表明,只要您有一定的法律意識,能夠發現公司存在上述違法行為,您可行使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權利,還可能獲得經濟補償。您需注意:

1)您以上述理由辭職,公司一般是不會簽收您的通知書的,建議您ems快遞解除合同通知;

2)通知書需寫明確您的離職理由,比如因公司拖欠工資、剋扣工資、不支付、不繳社保等;

3)無需提前30日通知,快遞通知書後即可離職;

4)注意當地司法實踐對被迫辭職理由的適用條件。

為大家提供了7點需要注意的地方。其中因為辭職的階段不同,而在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的時間要求上面也存在差異。當然,在辭職的時候,一般是會同時結清工資的,不過實際操作上面,很多時候公司都是有固定的發放工資的時間,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在那個時候支付辭職員工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