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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複議的條件如下: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2、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3、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法律規定超過六十日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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