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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單位不讓辭職應該怎麼辦

勞動合同 閱讀(2.78W)

合同到期單位不讓辭職應該怎麼辦

離職是勞動關係終止的常見方式,然而常常有勞動者遇到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但是單位不放人的情況,遇到這種情況勞動者不知所措,沒有有效的方法使自己成功解除勞動關係,那麼合同到期單位不讓辭職應該怎麼辦呢,怎麼做才能成功解除勞動關係,本站將在下文中進行詳細描述,請您往下閱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勞動關係解除方式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第一種解除方式。勞動法第三十七條指出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指出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勞動法第三十九條指出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合同到期單位不讓辭職應該怎麼辦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除非和公司所籤勞動合同中有過更具體的約定,比如這個職位要辭職需要提前三個月通知公司等,否則依照勞動合同法,只要履行了提前一個月通知的義務,一個月期滿後即可自行離職,公司無權強制滯留你。

當勞動合同到期時,若勞動者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公司無權強制和你續簽新的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未到期,尚未終止之前,若有無故曠工的情況出現,公司有權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對你的曠工行為進行處分。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之後,只要書面告知公司不再續簽新合同,可以不去上班,公司不能計算為曠工。

因此,合同到期單位不讓辭職應該怎麼辦呢?這個問題並不難解決,只要依據法條所述,若無特別約定,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公司即可,公司無權留滯留任何勞動者,勞動者的個人自由不會受到任何限制,如果在提出離職過程中產生經濟糾紛還可主張賠償,請專業律師協助辦理。這就是本站為您進行的解答,希望對您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