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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變更具體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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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變更具體內容有哪些?

新《勞動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開始實施,關於該《合同法》有部分變更,大部分人對勞動合同法變更的部分不是很清楚。《勞動合同法》變更最引人關注的是“臨時工”與正式工同工同酬,那麼具體修改了那些部分呢?下面就有本站小編詳細講解一下。

一、《勞動合同法》變更第一點

將第五十七條修改為:“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本站解讀】提高了經營勞務派遣業務單位的准入“門檻”, 註冊資本由不得少於人民幣50萬元提高到不得少於人民幣200萬元,並增加新的條件。

原《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五十萬元。

二、《勞動合同法》變更第二點

將第六十三條修改為:“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本站解讀】同工同酬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原則,修改後的勞動合同法對被派遣勞動者的該權利進一步維護,操作性更強。關於違反本條的法律責任,詳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的內容。

原《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三、《勞動合同法》變更第三點

將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本站解讀】進一步明確規範了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第一款明確勞務派遣用工不能成為用工主渠道;第二款對“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崗位予以明確界定;第三款對勞務派遣用工的數量予以限制。對於勞務派遣用工的數量限制問題,具體還有待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進一步規定。

原《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四、《勞動合同法》變更第四點

將第九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站解讀】增加了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行為的法律責任,明確了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行為的法律責任,並加大了行政處罰力度。

原《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經過小編的介紹,關於“勞動合同法變更”這部分內容是否已經清楚。變更的內容也比較多,當發生合同糾紛時一定要注意變更的內容,以防被人誤導。小編建議當發生合同糾紛時一定要冷靜,因為需要注意的地方比較多,冷靜可以更好的處理問題。更多相關知識詳細您可以諮詢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