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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主動辭職時是否需要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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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主動辭職時是否需要出具

一、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主動辭職時是否需要出具?

員工主動辭職公司也應該出具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解除勞動合同文書的內容應當包含以下內容: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基本資訊;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部門和工資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工會的意見;何時向勞動管理部門報告;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的數額;通知的時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簽證和蓋章等等。

解除勞動合同文書的用途主要有2個:

1、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能夠使新單位規避法律風險,同時也為辦理相應手續提供了依據,這個可以要求之前單位提供的,沒有問題的。

2、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是否有補償金?

屬於以下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以個人理由辭職沒有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從08年開始算);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管是因為什麼樣的原因導致勞資雙方要解除勞動合同的,理論上,公司在任何情況下都有義務出具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特別是這種員工主動辭職的情形,哪怕就是員工根本就不想要這份協議書,公司也務必要出具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以防員工在辭職之後再回來索要經濟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