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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僱傭關係受傷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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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僱傭關係受傷賠償

個人僱傭關係受傷賠償

在我國,僱傭關係實際上指的是僱傭法律關係,按照官方的概念來講就是僱傭關係是一種勞動關係,他的前提條件是生產資料和勞動力私有;僱員在僱主的監督或指導下,利用自身的技術特長完成僱主要求的某些任務,任務結束後僱主應支付一定的勞動報酬給僱員;通常我們可以通過應從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這兩方面來認定兩者之間是否存在僱傭關係;形式要件指的是兩者之間是否簽訂有僱傭合同或者是口頭協議,實質要件指的是兩者之間是否通過勞動換取等價的報酬。

若在法律上存在僱傭關係,而僱員又是在完成僱主要求任務的過程中受傷,根據相關規定,僱主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除了僱員和僱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受傷,或者是其他損害的話,僱員有權利要求改第三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者是先要求僱主承擔責任,僱主再去要求上述第三人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僱員是通過發包人或者分包人與僱主構成僱傭關係的,且發包人或者分包人知道僱主所要求的要求任務沒有相應安全生產條件或者未取得相應資質的,發包人或者分包人也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僱員的賠償數額的依據來源於傷情等級,因此僱員應到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鑑定其自身的受傷等級;若僱員對某個鑑定機構鑑定結果不認同的還能夠申請該機構重新鑑定,通用也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相應的民事訴訟申請重新鑑定其傷情等級。

法律依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綜上所述,僱員是在完成僱主要求任務的過程中受傷的,根據相關規定,僱主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前提是兩者之間能夠被認定為存在僱傭關係。